作者:吕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较之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以慈善事业为核心、由公民自愿组织开展分配,通常被视为是前两次分配的“补充”。然而,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运行机制,其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价值并非仅仅局限于次要的“补充”,而是能够发挥重要的功能。
主体上的“激励”功能——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共同富裕实践。慈善事业能够引发公众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以及对社会问题的关注,进而激励不同背景、不同身份、不同理念的公民更主动地加入其中,自愿参与共同富裕实践。更重要的是,慈善事业还基于其多样化的开展方式和组织形式,使得公民能够自由选择以捐赠者、志愿者、募捐者和委托人等多种身份,主动参与甚至组织开展第三次分配,并直接通过开展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或者间接通过成立慈善组织和设立慈善信托等形式,进一步推动社会财富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人员之间合理的再分配。
财富上的“分配”功能——实现社会物质财富自愿性再分配。慈善事业通过激励公民等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能够实现社会物质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间的重新分配,发挥与社会保障制度相似的物质财富再分配功能,有助于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共同富裕。从财富规模上来说,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规模虽然明显小于第二次分配,但从运行机制上来说,两者的差异决定了相互之间存在“互补”的功能关系,具体来说: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第二次分配,其功能的实现有赖于税收征缴的保障,因而其再分配具有强制性;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其功能的实现虽然也有赖于税收减免的激励,但更主要的则是依靠公民自愿捐赠,因而其再分配具有自愿性,亦即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自愿的再分配。
思想上的“交流”功能——助推不同社会群体间沟通后的认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第二次分配,其功能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发挥中介桥梁作用的政府,不同群体之间缺乏直接的沟通交流,甚至会因为税收问题造成隔阂乃至对立。慈善事业不仅能够在物质层面上实现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间重新分配,还有助于全社会重新认识特定群体所处的艰难困境,进而更为自愿地开展捐赠或者提供服务,以此降低不同群体之间的隔阂,实现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融合发展与共同富裕。
文化上的“传承”功能——实现共同富裕理念在文化上的传承。社会中的不同群体之间负有互帮互助的道德义务,在此意义上,慈善事业的核心内涵也就与共同富裕的主要内容具有了共通性,前者所提倡的互帮互助与后者所强调的共富共享在本质上存在密切的关联。通过积极发展以慈善事业为核心的第三次分配,不仅有助于使共同富裕的思想在同一代人之间获得普遍认同,还有助于使这一思想在代际实现不断“传承”,进而让一代代公民自愿、自觉地参与到共同富裕的实践中。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20日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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